按需印刷的版本记录变化及影响

发布时间:2015年09月09日 13:00 来源: 本站原创

当前,我国的图书出版集中地表现为:品种越来越多,印数越来越少,市场变化越来越快,销售存在长尾效应。为适应当前的出版形势和需要,按需印刷(print on demand, POD)应运而生。但按需印刷的出现会对现有的图书版本记录带来影响,并由此产生一些法律问题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《GB/T 12450-2001 图书书名页》规定,版本记录主要提供图书出版人记录、出版发行者说明、载体形态记录、印刷发行记录,并排印在版本记录页的下部位置。该标准的制订,是以图书的传统印刷发行为基础。而在按需印刷的出版实践中,版本记录的实际运作已发生变化,尤其是印刷发行记录。

■杨小玲(科学出版社医药卫生分社)

在印刷厂商记录的变化上,按照GB/T12450-2001要求,图书生产完成后,会在版本记录上列出传统印刷厂的名称,表明该图书由此印刷厂承印,该印刷厂承担相应的印刷质量责任;读者所购买的图书,若存在质量问题,则该印刷厂也有责任和义务给读者调换。但是后续图书的供应,若采用按需印刷,则一般选用数字生产厂商,采用数字印刷系统进行。当数字生产厂商具有印刷资质,可以在印刷记录上使用其名。但在出版社实际运作过程中,版本记录存在使用原传统印刷厂名称的现象。原因在于,一是数字生产厂商并未取得国家印刷资质。出版物印刷属于国家特种行业,需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《印刷经营许可证》,而许多数字印刷生产厂由于新设立,要及时取得相关行政审批,有相当大的难度。例如,有不少出版社在社内自建数字印刷生产线,自己生产,这种情况只能使用原印刷厂名称。二是市场营销需要。出版社为了营销的实际需要,为使读者认为数字印刷产品与上次传统印刷是同一产品,数字印刷后,依然使用原印刷厂名。以上情况的产生,将对图书的版本记录造成不真实的情况发生。

此外,印刷发行记录上也有变化,印刷发行记录要求列载:第1版、本版、本次印刷的时间;印数、定价。小批量、多印次、变定价的按需印刷给“本次印刷的时间”记录带来了困惑。如实记录按需印刷的时间和印次,已显得意义不大。而且,随着定价的调整,如何向著作权人准确、及时支付著作权使用费,也成为实际运作中的突出问题。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第三十二条规定:图书出版者重印、再版作品的,应当通知著作权人,并支付报酬。图书出版单位经常采用版税方式向著作权人支付著作权使用费(著作权使用费=发行数×定价×版税率)。按需印刷图书因销售无法实现单本书结算且结算周期长,要做到准确、及时向作者支付著作权使用费,只能成为理论上的可能。

针对以上情况,建议适时修订相应的国家标准,以保证图书版本记录的真实、客观。出版社还应选择有印刷资质的数字印刷厂商,既能保证数字印刷的质量,也保证了图书版本记录中印刷厂商记录的真实性。在图书印刷发行记录上,应以合适的方式,如实记录按需印刷方式。最后,出版社在与著作权人签订图书出版合同时,尤其是专业图书,应尽量采用字数稿酬或者一次性付酬方式向作者支付著作权使用费,并对重印行为进行事先约定。